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商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服务规范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现就加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事后监管,规范年度审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劳务派遣企业用工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仍然存在,企业设立不规范、违规运行、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促进企业自律、合法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监管和年度审核,加强事后监管,做好平时随机抽查和年度审核工作,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的年度审核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要加大对违规操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运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认真抓好年度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企业应按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通知》等文件要求,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年审材料应如实报告并完备的反映和佐证企业年度运行情况及职工权益保障情况。
(三)实施重点监察。存在劳动者投诉举报、年度审核被评为“不合格”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实施重点监察,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下达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跟踪整改落实。
三、年度评审实施分档评价
为规范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核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我区劳务派遣工作质量,年审材料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核查,根据材料报送情况将年度评审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符合以下条件为“优良”:所报送年审材料齐全,佐证真实充分;业务经营合法合规,实行劳务派遣员工“双备案”(派遣企业备案+用工企业备案),劳务派遣员工待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所报送年审材料齐全,业务经营合法合规,为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网上备案,劳务派遣员工待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无业务的须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网上备案。
(三)具有以下任一情形为“不合格”:未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所报送年审材料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少佐证材料,未能充分反映年度管理情况的;在年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因违法经营,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四、加强企业变更、注销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可变更、注销、撤销、吊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要求,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注销前,申请人需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员工劳动关系。
当年新批准许可和许可发生变化的均要在公示许可变化栏中分别标注“新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变更事项要注明具体情形;无业务的标注“无业务”;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在信息公示中注明具体行为。
各地要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年审工作,将公示信息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报同级社会信用平台、工商行政部门。信息公示后确认整改的劳务派遣单位,20个工作日内修复的,将再次公示已修复信息。
附件: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年度审核清单
2、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核结果信息公示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6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年度审核清单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